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依法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Q是一種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后,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規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
相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間互換的承包地如何確權登記頒證?
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關于“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注銷登記”的規定,對相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間自愿要求相互調換承包土地,確有必要永久交換的,應由要求互換承包地的農戶分別向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互換承包地的申請,經雙方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審議同意后,由所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別向國土資源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變更集體土地所有權申請,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核批準后,由縣(區、市)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分別依法辦理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并記載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未按照上述法定程序辦理相關確權登記手續的,仍按農戶原有土地承包關系進行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