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資源豐富、操作簡捷靈便的融資手段,在市場經濟騰飛的今天,能夠極大緩解銀行信貸資金不足的矛盾。然而,民間借貸是向私人借錢,大多在半公開甚至秘密進行的資金交易,借貸雙方僅靠所謂的信譽維持,借貸手續不完備,缺乏擔保抵押,缺少法律保障,極易引發糾紛乃至刑事犯罪。那么,民間借貸都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借條、欠條的認定與借貸關系的成立:
1.【借條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條而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2.【孤證存疑的借據】原告起訴還款的依據僅有借據且借據存在多處疑點,其訴訟請求難獲法院支持。
3.【多張借條與總條】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而最后一張借條含有“共”字等表合計意思的,可將其認定為總條性質。
4.【脅迫下的欠條】債務人主張欠條系因脅迫而出具但未能舉證證實,則其仍應負償還責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并承諾還款的,形成借貸關系,并需支付怠于還款造成的滯納金損失。
6.【轉賬憑條作為證據】債權人僅以轉賬憑條為據主張系借款并要求償還,債務人主張并非借款但未能舉證證明,則應認定轉賬憑條所記載數額的借款成立。
民間借貸的關系成立是得到法律的保護,為了降低借貸之間的風險性,借貸關系的成立需要有一些條條框框限定。這樣才能保證借貸者的雙層利益,借據的標準寫法是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