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財產(chǎn)和子女撫養權如何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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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04
- 關(guān)鍵詞:撫養費 撫養權 離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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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guā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wèn)題的若干意見(jiàn)》第一條、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案由:離婚糾紛
原告蘭某訴被告袁某甲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jiǎn)易程序公開(kāi)開(kāi)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黃洋、被告袁某甲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判決書(shū)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shí),原告蘭某訴稱(chēng):原、被告雙方雖婚前感情基礎較好,但經(jīng)歷了多次分手,感情千瘡百孔,婚后被告脾氣暴躁,雙方經(jīng)常發(fā)生爭吵,現已分居,原告認為與被告夫妻感情徹底破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原告與被告離婚;2、判令婚生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蘭某為證實(shí)其訴求向法庭舉示了如下證據:1、結婚證復印件,證明原、被告雙方夫妻關(guān)系;2、勞動(dòng)合同,證明被告的收入情況。被告袁某甲辯稱(chēng):1、他同意離婚;2、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撫養,但認為原告要求的撫養費過(guò)高,僅同意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被告袁某甲向法庭舉示了如下證據:名片、工資流水,證明其工作及收入情況。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蘭某與被告袁某甲于2014年9月2日自愿登記結婚,婚后于2015年12月24日生育一子,取名袁某乙。原、被告雙方無(w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和債權。被告月工資約6000多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雖系自主婚姻,但共同生活中,雙方常為瑣事發(fā)生糾紛,且雙方均認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jīng)本院調解和好未果,故對原告提出的離婚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子女的撫養應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并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處理。本案中,婚生子尚未滿(mǎn)二周歲,且原、被告雙方均同意由原告撫養,故本院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撫養費的給付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shí)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shí)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給付。結合被告袁某甲的收入情況,本院認定被告袁某甲每月支付婚生子袁某乙撫養費1300元。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蘭某與被告袁某甲離婚;
二、婚生子袁某乙由原告蘭某撫養,被告袁某甲從2016年10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袁某乙撫養費1300元,直至袁某乙年滿(mǎn)十八周歲止;
三、駁回原告蘭某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蘭某承擔(已繳納)。
來(lái)源:中國裁判文書(shū)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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