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8條、第11條、第12條、第1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二條
案由:撫養費糾紛
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撫養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陳某的父親陳某1與被告劉某于2005年2月3日登記結婚,婚后雙方于2005年12月28日共同生育原告陳某。2012年10月22日,陳某1與被告劉某在重慶市渝北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并簽訂《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原告陳某由陳某1撫養,被告劉某每月負擔原告生活費4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等。此后,原告陳某跟隨陳某1一同生活至今。被告劉某已再婚且生育一名子女,目前未滿一周歲。被告劉某曾從事個體經營,現無固定工作。認定以上事實,有經庭審查明并采信的以下證據在案佐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自愿離婚協議書》等。
本院認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本案中,原告之父陳某1與被告劉某離婚時簽訂了《自愿離婚協議書》,已經對原告陳某的撫養關系及撫養費用負擔等問題進行了約定,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均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因原告陳某并非該協議一方主體,其無權要求被告劉某履行該協議,故其訴請判令被告劉某支付起訴前生活費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之父陳某1可依據該協議另案向被告劉某主張該筆費用。對于原告訴請判令被告支付起訴后的生活費,因被告劉某并未按照《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向原告之父支付原告的生活費,且原告之父目前也未就原告今后的生活費向被告提起訴訟,故原告的該項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起訴的生活費數額,雖《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的是每月400元,但依據前述法律規定原告有權在必要時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現距該協議簽訂已近四年,原告的實際需求及當地生活水平已發生較大變化,考慮到被告劉某另有一名未成年子女需撫養,結合原告的實際需要、被告的負擔能力及當地生活水平,本院酌情支持由被告劉某每月向原告陳某支付生活費60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被告劉某辯稱其無固定工作而無力負擔原告的生活費,但其未舉示證據證明其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工作;考慮到其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本身具有工作能力,故對該辯稱意見不予采信。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自2016年8月起每月支付原告陳某生活費600元直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劉某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分享到:
免責聲明
本網注明來源的轉載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本網轉載不構成廣告也未用于商業宣傳,僅僅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對其觀點或內容的真實性不作任何保證和承諾。如對本文內容存有異議或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速與重慶知名律師網聯系,本網將及時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