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案由: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原告冉某與被告陳某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3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冉某與被告陳某原系夫妻,于2011年5月18日在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離婚證字號:xxx。雙方簽訂《離婚申請協議書》,約定:子女冉某某由男方撫養,生活費、學費、醫療費由男方承擔;位于石柱土家族自治縣的房屋一套歸男方一人所有;位于黔江區陽光花園37號樓11-4的住房一套歸男方所有,其余下的貸款由男方一人承擔;位于黔江區南海鑫城三樓水清亭茶樓的股份歸男方一人所有;男方的債權債務由男方承擔,女方的債權債務由女方承擔。協議中坐落于黔江區城東辦事處官壩路黔龍陽光花園37幢2單元11-4號房屋,房地證號為302房地證2010字第02210號,權利人冉某、陳某。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證、戶口頁復印件、離婚證、《離婚申請協議書》、302房地證2010字第02210號重慶市房地產權證、石柱土家族自治縣南賓鎮紅衛社區居民委員會證明原件、本院向被告陳某及陳某某所作的電話記錄、庭審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發給離婚證。石柱土家族自治縣民政局于2011年5月18日在查明雙方對離婚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問題自愿達成協議并簽訂《離婚申請協議書》的情況下發給了原、被告離婚證,且原、被告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說明雙方確實是在自愿、真實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申請協議書》。離婚后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也無人對財產部分的處理主張無效或撤銷,被告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該協議約定的內容無效,該協議是原、被告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也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規定,其協議具有合同的性質,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規定,被告具有協助履行協議的義務?,F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協議中“位于黔江區陽光花園37幢2單元11-4的住房一套歸男方所有”的約定,被告陳某有義務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對原告冉某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判決如下:
限被告陳某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冉某辦理位于黔江區城東辦事處官壩路黔龍陽光花園37幢2單元11-4房屋(302房地證2010字第02210號)的過戶手續。
案件受理費80.00元,公告費600.00元,共計680.00元由原告冉某負擔80.00元,被告陳某負擔600.00元。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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