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案由: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原告唐某與被告侯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于2001年1月2日生育長子侯某乙,于2006年1月9日生育次子侯某甲。2015年6月1日,雙方因性格不合在永川區民政局自愿達成離婚協議,主要約定長子侯某乙由原告撫養教育,次子侯某甲由被告撫養教育,雙方互不支付撫養費等。原、被告離婚后,婚生子侯某乙、侯某甲均隨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未向原告支付過侯某甲的撫養費。另查明,侯某甲現就讀于重慶來蘇鎮登東小學五年級,其本人明確表示愿意隨原告一起生活。
本院認為,雖然原、被告離婚時協議約定婚生子侯某甲由被告撫養教育,但自2015年6月起侯某甲一直同原告一起生活至今,現侯某甲已年滿10周歲,并明確表示愿意隨原告一起生活,加之被告于離婚后未對侯某甲履行撫養義務。故原告要求將婚生子侯某甲變更由其撫養教育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時,侯某甲變更由原告撫養后,被告負有支付侯某甲撫養費的義務。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及教育費、醫療費的訴訟請求過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被告目前無固定收入,故參考2015年度重慶市城鄉居民人均及行業收入等統計數據,并結合侯某甲生活的實際需要和本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以及原告還需承擔對婚生子侯某乙的撫養義務的事實,本院酌情確定由被告自2016年6月起每月支付侯某甲撫養費700元,原告訴訟請求超出本院確認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離婚后代被告撫養侯某甲期間的撫養費72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第16條(2)、(3)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原告唐某與被告侯某之婚生子侯某甲變更由原告唐某撫養教育;
二、由被告侯某自2016年6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侯某甲撫養費700元至侯某甲年滿十八周歲時止;
三、由被告侯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支付原告唐某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代為撫養侯某甲期間的撫養費7200元;
四、駁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380元,由被告侯某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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