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
案由:夫妻財產約定糾紛
原告張某菊訴被告某梓夫妻財產約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張某菊與被告某梓于2010年11月2日登記結婚,2012年9月24日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并簽訂《離婚協議書》。該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張某菊分得380000.00元,其余財產歸某梓所有。某梓每年支付76000.00元給張某菊,五年付清張某菊380000.00元。”從協議簽訂至今,被告某梓未向原告張某菊支付過協議中約定的款項。以上事實,有原告張某菊提交的《離婚協議書》、《離婚證》復印件、《欠條》復印件、巫溪縣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記信息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中,原告張某菊與被告某梓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原告張某菊就共同財產分得380000.00元,由被告某梓每年向其支付76000.00元,分5年付清。前述內容是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達成的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是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某梓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但是,從協議內容可以看出,原、被告僅約定了被告某梓應向原告張某菊給付的財產總額為380000.00元,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但對每一期的具體給付時間并未進行約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當事人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本案中,因原、被告對履行期限未進行約定,那么原告張某菊有權隨時要求被告某梓履行,但應給予被告某梓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因原、被告已明確約定給付方式為分期給付,故對于原告張某菊要求被告某梓一次性給付38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結合本案的具體案情,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某梓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張某菊支付第一期的76000.00元,第二期至第五期的給付時間分別為2016年6月31日前、2017年6月31日前、2018年6月31日前、2019年6月31日前。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梓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張某菊給付76000.00元。
二、被告某梓于2016年至2019年向原告張某菊支付下剩的304000.00元(支付方式:分四期支付,每年支付76000.00元;支付時間:每年的6月31日前)。
如果被告某梓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3500.00元,由被告某梓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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