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案由:擔保物權確認糾紛
原告劉*印與被告陳*蘭擔保物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3年7月9日,陳*蘭因需要生意周轉資金向劉*印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未約定償還期限及借款利息。同日,劉*印通過其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長城借記卡向陳*蘭的卡號為xxxxx的長城借記卡中轉賬241250元,其余8750元以現金方式支付。同時,陳*蘭以其位于重慶市永川區昌州小區安居工程15-1幢1-4號房屋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房地產權證號為2013字第14045號,該抵押房地產權證注明抵押設定日期自2013年7月9日至2013年10月9日,抵押金額250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后因陳*蘭一直未償還劉*印借款,劉*印向本院起訴要求陳*蘭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永法民初字第04977號民事判決書,確認陳*蘭在該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劉*印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4年7月28日計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審理中,劉*印陳述前述判決生效后,陳*蘭一直未履行前述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2013字第14045號抵押房地產權證、(2014)永法民初字第04977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經庭審核實,可以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權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本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永法民初字第04977號民事判決書生效后,陳*蘭應自覺依據前述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及內容履行義務,但陳*蘭至今未按前述民事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及內容履行義務,其應當按照約定對其所擔保的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劉*印亦有權對陳*蘭抵押給其的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抵押金額25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故劉*印要求對陳*蘭抵押給其的位于重慶市永川區昌州小區安居工程15-1幢1-4號房屋一套(抵押房地產權證號為2013字第14045號)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25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超出本院確認部分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若被告陳*蘭未按照(2014)永法民初字第04977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期限及內容履行義務,原告劉*印對被告陳*蘭抵押給其的位于重慶市永川區昌州小區安居工程15-1幢1-4號房屋一套(抵押房地產權證號為2013字第14045號)折價或拍賣、變賣后所得價款在250000元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駁回原告劉*印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公告費300元,合計380元,由被告陳*蘭負擔(此款原告已預交,由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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