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三條
案由:共有權確認糾紛
原告李某甲訴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共有權確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胡某甲與李某甲曾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95年9月8日登記結婚,于1996年5月24日生育一女胡某乙,2003年2月11日生育一子胡某丙。1997年4月29日,因分家析產,胡某甲、李某甲、胡某乙從胡某甲的父親胡某丁處分家分得位于重慶市銅梁區XX鎮XX村X組(原XX鄉X村X社,后改為XX鄉XX村X社)的老房屋一套,并在老房屋的基礎上進行了改建。1997年10月14日,胡某甲為改建的房屋申請辦理了鄉村房屋所有權證(證號:XXX號),登記的所有權人為胡某甲,房屋建筑面積為167平方米,還辦理了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號:銅慶集建(97)字第XX號]。2008年1月16日,經法院判決胡某甲和李某甲離婚,胡某乙和胡某丙由胡某甲撫養,對位于重慶市銅梁區XX鎮冬筍村4組的房屋[鄉村房屋所有權證證號:X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號:銅慶集建(97)字第XX號]沒有進行處理。此后,李某甲的戶口從胡某甲戶上遷出,胡某甲戶上還有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三人。2013年9月4日,胡某甲為位于重慶市銅梁區XX鎮冬筍村4組的房屋[鄉村房屋所有權證證號:X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號:銅慶集建(97)字第XX號]辦理“兩證合一”,申請辦理房地產權證,其中,為該套房屋的磚混結構35.7平方米和磚混結構131.3平方米分別申請辦證,并于2013年9月5日分別取得了J209房地證2013字第XXX號(面積131.30平方米)和J209房地證2013字第XXX號(面積35.7平方米)兩個房地產權證。該兩個房地產權證登記的所有權人為胡某甲(戶),申請表上均顯示家庭農業戶口為3人。后J209房地證2013字第XXX號(面積35.7平方米)房屋因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滅失。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九十五條規定,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本案中,李某甲與胡某甲結婚后,從胡某甲的父親胡某丁處分家分得位于重慶市銅梁區XX鎮XX村X組(原XX鄉1村4社,后改為XX鄉XX村4社)的老房屋一套,并對老房屋進行了改建,后為改建的房屋辦得了鄉村房屋所有權證(證號:XXX號)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號:銅慶集建(97)字第XX號]。因分房及改建時胡某甲的家庭成員包含胡某甲、李某甲、胡某乙,故該套房屋屬于胡某甲、李某甲、胡某乙三名家庭成員共同共有。2008年1月16日,李某甲與胡某甲離婚時,并未對該房屋進行處理,因李某甲離婚后遷移了戶口,致胡某甲于2013年9月為該房屋更換房地產權證時,登記的所有權人胡某甲(戶),戶下只有胡某甲、胡某乙和胡某丙三人,李某甲不包含在內。故胡某甲于2013年9月5日重新辦得的J209房地證2013字第XXX號房地產權證上載明的所有權人雖未載明李某甲在內,但J209房地證2013字第XXX號房地產權證在更換前與之對應的是鄉村房屋所有權證(證號:XXX號)和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號:銅慶集建(97)字第XX號]的房屋,換證時該房屋并未進行重建、改建或添附等,只是對房屋權屬重新辦理了登記手續。故李某甲本系位于重慶市銅梁區XX鎮XX村X組(原XX鄉X村X社,后改為XX鄉XX村X社)房屋[鄉村房屋所有權證證號:XXX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證號:銅慶集建(97)字第XX號]的共有權人,雖然該房屋已重新辦得房地產權證(J209房地證2013字第XXX號),但李某甲仍是該房屋的共有權人之一,對此,原、被告亦均無異議。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位于重慶市銅梁區XX鎮XX村X組(原XX鄉1村4社,后改為XX鄉柏楊村4社)的房屋(房地產權證號:J209房地證2013字第XXX號)由原告李某甲與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共同共有。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交納40元,由原告李某甲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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