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案由:相鄰污染侵害糾紛
原告任*訴被告**餐館相鄰污染侵害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系重慶市北部新區金開大道XX號XX幢X單元XX業主,于2010年居住于該處。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并于2013年9月29日開始營業,經營場所位于原告樓下。被告經營期間,設置了獨立煙道,污水排放經隔油池處理后由物管公司統一接納,并安裝油煙凈化器、采取了降噪措施,該獨立煙道排口高于原告房屋所在樓棟頂樓。2014年6月18日,沙坪壩區環境監測站對被告油煙及廠界環境噪聲進行監測,并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SPBEMS-2014-SBJ010號《監測報告》,結論為:本次監測晝間廠界環境噪聲達標、油煙排放濃度達標。2014年8月21日,重慶市環境監測中心對重慶協信TOWN城的環境噪聲進行監測,并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渝環(監)字[2014]第WZD422號《監測報告》,結論為:監測期間,重慶協信TOWN城的C1(小區外)、C2(小區內)點的環境噪聲達到評價標準。原告多次向物管公司反映被告噪聲、油煙問題,經物管公司協調,被告進行整改,原告認為被告整改效果不佳。后經物管公司、社區組織調解,均未達成一致。后原告向重慶市環境保護局信訪投訴被告噪音問題,該局予以受理。另查明,被告租賃8個門面作為經營場所,該門面涉及的《重慶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商品房用途為非住宅,屬于商服用房,附件中交房標準載明“只有XX路XX、XX、XX、XX、XX號商鋪設有煙道,其余商鋪均未設置。商鋪預留餐飲業廚房的排煙接口,止回閥截止。”被告在經營過程中,將該8個門面打通經營,在被告經營場所地下室區域設置一個約110平方米的廚房操作間,該廚房與原告地下室系上下相鄰關系,原告書房、客廳在其地下室上方。
本院認為,(一)原告以環境污染責任糾紛提起訴訟,被告認為系相鄰污染侵害糾紛。本院認為,環境污染責任糾紛與相鄰污染侵害糾紛都是以污染環境為媒介手段實施的侵權行為,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在污染對象、危害范圍與程度等方面存在差異。相鄰污染侵害糾紛是相鄰不動產權利人因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等有害物質而侵害相鄰人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和生活環境引發的相鄰糾紛,基于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濫用權利引發,通常針對特定主體且危害范圍較??;而環境污染行為是針對不特定主體且危害范圍較廣、具有一定公害性的特殊侵權行為。正是基于上述區別,現行法律法規對該兩種情形規定了不同的歸責原則和處理方式。本案原告房屋與被告經營場所上下相鄰,原告以受被告在經營過程中的噪聲、油煙影響提起訴訟,從本案訴爭情況及糾紛發生原因來看,本案更符合相鄰關系中相鄰污染侵害糾紛的特征,同時原告在審理過程中也基于相鄰關系主張權利,因此本案認定為相鄰污染侵害糾紛更為妥當,對被告提出的該辯稱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二)本案中,被告租賃房屋雖系商服(非住宅)用房,但被告將租賃的八個門面連通,共用廚房,即被告將原本分散的八個門面的廚房操作與油煙排放匯聚到原告房屋下方的一個廚房,該行為雖未改變門面的性質與用途,但改變了門面的結構,因此被告具有過錯。根據一般常理和日常生活經驗,被告的行為導致廚房操作及油煙排放的數量及時間將成倍增加,結合“噪聲具有上揚”的特點以及在地下比較封閉的空間,噪聲擴散有限,雖然被告采取了降噪等措施,但廚房操作時會產生低頻噪聲,這種噪聲具有穿透性,在一定程度上妨礙與其相鄰的原告的權利,影響其正常居住與生活,因此,被告應采取措施防范對原告權利的影響,原告要求被告停止噪聲侵害的訴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設置了獨立煙道、安裝了油煙凈化設施,同時原告也未舉示被告對其造成油煙影響的相應證據,故要求被告停止油煙侵害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被告將八個門面連通經營,進行長時間的廚房操作,該后果不是被告對該門面的合理使用產生,因此原告對被告該行為不具有基于相鄰關系應有的容忍義務,被告的該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雖未舉示相應證據,但考慮到被告對原告正常生活、休息造成影響,且影響時間已持續數年,故本院酌情主張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3000元,該費用不是原告維權必然產生的費用且也沒有舉示關于律師費承擔的證據,故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
一、被告**餐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停止對原告任*的噪聲侵害;
二、被告**餐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任*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
三、駁回原告任*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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