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
案由: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
原告葉*婷與被告重慶市大足區某鎮某村某組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于1993年8月2日出(系二胎),2008年11月28日上戶于被告某村某組處。其父系被告某村某組村民,1998年7月1日,葉*國以戶為單位承包了被告村民小組的土地,并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1998年7月1日至2028年6月30日。2006年起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部分土地租賃給重慶市大足縣天地鍶礦有限公司,每年收取租賃費用。2006年12月被告某村某組制定了分配方案:當年上戶人員不分,次年分;第二胎人員從上戶之年起7年后分;第三胎人員從上戶之年起14年后分……;被告某村某組按此方案將收取的租賃費進行了平均分配。之后每年亦按此分配方案對收取的租賃費進行了分配。2006年至2016年被告某村某組的分配情況為:2006年1300元、2007年4834元、2008年2720元、2009年2830元、2010年3950元、2011年2950元、2012年2950元、2013年2750元、2014年3290元、2015年1280元、2016年2020元,但未分配給原告。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并提出前述訴訟請求。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問題: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案件中,可對當事人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一并予以確認,故被告關于原告是否具有該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先進行司法確認的辯解不成立;關于原告的訴訟請求問題:被告某村某組土地租賃費制定了分配方案,并且已經實施,現原告以被告侵害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提出訴訟,要求給付并無不當,故被告關于原告的訴訟請求錯誤,應提出撤銷之訴的辯解不成立;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本案系一般侵權訴訟,故原告主張的權利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原告提供的村委會證明中,并未明確原告何時主張了權利;雖證人葉*的證言證實2008年至2013年期間,每次分紅時原告都去找過組長,但葉*與原告具有親屬關系,結合本案原告主張權利的時間跨度,對該證據的證明力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民事裁定書,證明其于2016年11月曾提出訴訟,根據訴訟時效規定,原告自2014年起的分配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本院認為,原告于1993年8月2日出生,2008年11月28日上戶于被告某村某組處。其父系被告某村某組原著居民,故其從出生之日即具有某村某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土地租賃費系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應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全體成員享有平等參與分配的權利。被告不予分配給原告土地租賃費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本案系一般侵權訴訟,故原告主張的權利受兩年訴訟時效的限制。原告提供的民事裁定書,證明其于2016年11月曾提出訴訟,根據訴訟時效規定,原告自2014年起的分配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經本院核定,2014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均分配的收益為6590元。綜上所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重慶市大足區某鎮某村某組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葉*婷集體收益款6590元;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1元,由被告重慶市大足區某鎮某村某組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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