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
案由:車位糾紛上訴
上訴人**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業委會車位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8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公司是重慶市九龍坡區西彭鎮鋁城北路8號**小區的建設單位。2007年1月26日,重慶市規劃局作出渝規建審(2007)九字第0340號《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原則同意**公司報送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其中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為:規劃用地面積76337平方米;總建筑面積193425.94平方米,其中地上184658.41平方米,地下8767.53平方米;基本容積率2.42;建筑密度25.67%;綠地率30.25%;停車位地上393個,地下243個,共計636個。2007年3月,**公司取得九龍坡區西彭鎮石塔村5、7社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共計76337平方米。同年3月27日,重慶市規劃局向**公司頒發渝規建證(2007)九字第0349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一期工程建設,其中包含地面停車位156個。同年11月8日,重慶市規劃局向**公司頒發渝規建證(2007)九字第0433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二期工程的1、2、3號樓建設,其中包含地面停車位22個。2009年8月5日,重慶市規劃局向**公司頒發渝建字第建50010xxx0053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G5、G6、G7、11、K、L1、L2、H2、H3、H4、J2、N1、N2號樓建設,其中包含地面停車位71個。同年9月29日,重慶市規劃局向**公司頒發渝建字第建50010xxx0074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許可**4#、5#、6#、7#、8#、9#、10#、L3#、M1#、M2#、M3#、M4#、M5#、M6#、H5#、幼兒園及地下車庫建設,其中停車位總計387個(含地下車庫266個)。在前述4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地面停車位均未計入建筑面積。2012年8月9日,重慶市規劃局九龍坡區分局在給**公司的回函中明確,該局核定**項目停車位為地上393個,地下243個,共計636個,其歸屬權不屬該局管轄范疇。2008年10月至2014年12月間,**公司陸續取得建竣備字[2008]062號、建竣備字[2009]057號、建竣備字[2011]004號、建竣備字[2013]005號、建竣備字[2014]068號《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證載建設工程合計為199535.62平方米。一審法院另查明,在**公司(甲方)和**小區業主(乙方)所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中,第九條第3點有兩種不同的表述。第一種為:“甲、乙雙方同意,小區建筑區劃內的游泳池、羽毛球場等公共場地及其公共設施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并委托前期物管公司重慶昊天宸居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統一維護、管理。如果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幼兒園、醫務所和服務會所等歸甲方所有,甲方有權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進行處理。”第二種表述與第一種表述的區別在于第二句開始部分沒有“如果”二字,其余文字內容與第一種表述相同。庭審中,**公司稱第二種表述(即沒有“如果”二字的版本)系筆誤;第一種表述(即有“如果”二字的版本)與備案的合同文本一致,應以此為準。**公司認可實際建成的地面停車位為270個左右,均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2015年3月27日,因**公司擬將部分車位出租,**業主委員會在小區張貼通告,內容為:“各位業主:近日,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張貼了租售小區地面和地下停車位使用權的通知。對此,我們鄭重聲明,此事未征得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同意!我們認為,小區地面停車位是利用小區公共用地設立的,屬于小區業主共同所有,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均無權擅自出租或出售。”雙方協商未果。
本院認為,**小區的地面停車位權屬不歸**公司所有。首先,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約定處理。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公司與購房者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第九條中約定“……如果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幼兒園、醫務所和服務會所等歸甲方(**公司)所有,甲方有權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進行處理。”因此,**公司有權處理本案爭議車位的前提是車位屬于**公司所有。其次,如果爭議的停車泊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則可確認所有權歸開發商所有。而**公司在訴訟中確認,本案爭議停車泊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從這一角度來說,一審法院認定其本質上屬于土地使用權并無不當。第三,一個建筑物所占建筑面積能否辦理產權登記與是否納入容積率的計算有關。容積率=總計容建筑面積/總用地面積,總計容建筑面積=地上總建筑面積-地上不計容建筑面積+特殊多倍計容面積。根據2007年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雖然規劃部門規劃允許修建地上停車位393個,但根據意見書載明的內容,393個地上停車位所占面積并未計入建筑面積。2009年6月的**小區總平面圖中,**總體綜合技術經濟指標表也未將地上停車位所占面積納入計容積率地上建筑面積。在案件的審理中,**公司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在工程竣工驗收時,通過規劃變更將本案爭議車位所占面積納入了計容建筑面積。綜上,前述地上停車位所占面積不屬于計容積率的地上建筑面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故該部分停車位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74條第3款規定的“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根據該條的規定,本案爭議的停車泊位不屬于**公司所有。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2540元,由**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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