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
案由: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
原告朱*開與被告**中心相鄰損害防免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朱*開系重慶市渝北區住戶,距離約兩米。被告**中心是小區的物業管理部門。小區門球場始建于1996年,2015年被告對小區門球場進行改建,將原沙地球場改建成草坪球場,并加裝了護欄,高度三米,護欄為鐵絲網狀結構。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起訴來院,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將原告窗戶外的門球場鐵網護欄降低至一米高度。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判決被告將門球場鐵網護欄和南面的彩鋼棚拆除,后又將訴訟請求變更回判決被告將原告窗戶外對應的門球場鐵網護欄降低至一米高度。經現場勘查,小區門球場與原告房屋所在樓房相鄰,之間有一條排水溝,原告家所在樓房及門球場外邊是一條斜下坡的人行道及車道。原告房屋地平面比門球場鐵網護欄下沿高出0.53米,其房屋外墻距門球場鐵網護欄有2米,房屋外墻地面距原告家窗戶防護欄下沿1.66米,門球場鐵網護欄整高3米。即門球場鐵網護欄超過原告家窗戶防護欄下沿0.81米。
本院認為,根據物權法有關相鄰關系的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好相鄰關系。權利人行使權利應保持在合理限度內,避免或者排除不法妨害。本案被告對小區門球場安裝護欄是基于避免打門球造成的安全隱患,也便于對門球場進行管理,且不影響原告家的通風和采光,符合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規定。原告所訴稱門球場護欄給其居家造成的安全隱患并無證據證明,雖然相鄰防險關系的成立并不要求現實的損害,但就本案而言,原告所稱危險存在乃是其個人的主觀感受而非客觀存在的可能,亦可以合理排除。防護欄可能在視覺上給原告造成壓迫感,但是在正常人容忍的合理范圍內。綜上所述,原告所主張的訴請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朱*開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開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分享到:
免責聲明
本網注明來源的轉載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本網轉載不構成廣告也未用于商業宣傳,僅僅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對其觀點或內容的真實性不作任何保證和承諾。如對本文內容存有異議或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速與重慶知名律師網聯系,本網將及時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