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家庭承包經營權來源于經合社而非原告,原告請求被駁回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
案由: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
原告陳*全、陳*霞與被告陳*山、**經合社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陳*全、陳*霞與陳*山均系延慶區舊縣鎮米糧屯村村民,陳*全與陳*霞系姐弟關系,陳*山為陳*全、陳*霞的叔叔,雙方系不同的家庭。1998年1月1日,陳*山與**經合社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書,陳*山家庭承包了米糧屯村菜地3.43畝、南洼道西1.09畝、南格地3.36畝、棋盤地3畝、棋盤地5.75畝,承包期限為30年。2017年1月6日,陳*全、陳*霞以陳*山在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時占了其二人的土地份額為由訴至本院,要求確認其二人對陳*山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項下“南洼道西1.09畝、南格地3.36畝、棋盤地3畝、棋盤地5.75畝”的土地各自享有四分之一份額的承包經營權。審理中,陳*山認可其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項下的土地有陳*全、陳*霞曾經承包的責任田,但系二人放棄經營權的情況下,陳*山通過抓鬮,并向米糧屯村交納了提留款后,與**經合社簽訂的土地承包合同。陳*全、陳*霞提交了**經合社出具的證明,該材料載明:張*榮分地時三口人每人600斤口糧地,實分地3畝×600斤=1800斤,責任田2人每人1200斤,應分責任田2400斤,實際沒分責任田地,合同簽定就一塊地3畝,每畝600斤,總產1800斤。欲證明陳*山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項下有張*榮(陳*全、陳*霞之母)家庭二人的責任田,陳*山對該證明不予認可,**經合社對該證明認可,同時表示米糧屯村土地賬中亦未顯示陳*全、陳*霞的責任田。同時,陳*全、陳*霞認可其二人與陳*山系兩個獨立的家庭,所屬的家庭分別與**經合社簽訂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項下的土地與陳*山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項下的土地無重合。
本院認為,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普遍實行的家庭承包經營體制的具體表現形式;農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本案中,陳*全、陳*霞與陳*山系兩個獨立的家庭,二家庭均與**經合社分別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并依法各自取得土地承包合同項下相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訴爭土地在陳*山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項下,該合同系陳*山與**經合社簽訂,陳*山家庭承包經營權來自**經合社的發包,并非陳*全、陳*霞與陳*山之間的自由流轉。綜上,陳*全、陳*霞要求確認其二人對陳*山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項下“南洼道西1.09畝、南格地3.36畝、棋盤地3畝、棋盤地5.75畝”的土地各自享有四分之一份額的承包經營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全、陳*霞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三十五元,由原告陳*全、陳*霞負擔(已交納)。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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