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
案由:遺贈扶養糾紛
原告譚某某、江某某1與被告江某某遺贈扶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5日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兩原告系被告的堂姑姑和堂姑爺,因兩原告年老無子女,2011年5月兩原告就與在成都工作、居住的侄子被告江某某一起到成都共同生活,2012年5月30日兩原告與被告達成遺贈扶養協議,主要內容為:因原告二人無兒無女無依靠,年老多病,生活困難,愿將兩原告家中財物和130000元人民幣一并交給被告江某某,由被告江某某承擔兩原告后半身的生養死葬,二人的喪葬費和所有工資由被告江某某領取。協議尾部有兩原告及被告簽名。協議簽訂后兩原告從銀行支取100000元交給被告,后兩原告與被告共同在成都生活至2016年6月9日,2016年6月9日兩原告從成都回萬州生活至今。兩原告于2017年1月15日訴至本院要求解除遺贈撫養協議并退還155000元,被告同意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退還兩原告50000元。上述事實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遺贈扶養協議、書信一封、江文斌及牟奇驕的證詞等證據佐證并經庭審質證以及原、被告的當庭陳述,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2012年5月30日兩原告與被告達成遺贈扶養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規定,屬有效協議,協議簽訂后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應按協議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兩原告現主張解除上述協議,被告同意解除,系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予以解除,本院予以支持。兩原告主張共計支付給被告155000元,現被告認可收到100000元,其余55000元兩原告無證據佐證,本院不予認定。兩原告主張被告對其進行吵罵并拒絕履行約定的扶養義務,但無證據佐證,本院也不予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本案中兩原告主張被告對其進行吵罵并拒絕履行約定的撫養義務,但無證據佐證,故兩原告并不具有正當理由致使協議被解除,則兩原告應支付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兩原告譚某某、江某某1與被告江某某于2012年5月30日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
二、被告江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退還兩原告譚某某、江某某160000元。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江某某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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