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條、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案由:遺贈糾紛
原告王某甲與被告謝某某、詹某及第三人王某乙、王某戊、王某己、王某丙、王某丁遺贈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被告謝某某與原告王某甲原系嬸侄女關系,被告詹某與原告王某甲系堂姐妹關系,二被告系母女關系,被告謝某某原系王某庚(即被告詹某的生父)的妻子。王某庚與原告王某甲的父親王某乙系弟兄關系。王某乙共有兄弟姐妹6人:王某己、王某乙、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王某庚。王某乙兄弟姐妹6人共同的父親叫王某辛,于2006年9月去世,母親叫楊某某,于2005年2月去世。1991年2月,王某庚因車禍死亡,并遺留有位于重慶市沙坪壩區某鎮某村某組(原巴縣某鄉某村某社)的房屋一處,該房屋共三間(含灶房),兩間為土墻瓦房,一間為片石瓦房,建筑面積共計49平方米。王某庚死亡后,被告謝某某即攜其女兒詹某搬離原居住地。1999年8月2日,王某乙兄弟姐妹6人的父親王某辛、母親楊某某立下遺囑,其主要內容為:我們小兒子王某庚于1991年2月27日因車禍意外死亡,我們夫妻二人王某辛(現年82歲)、楊某某(現年74歲),由于年老體弱多病,為了妥善處理遺產問題,避免后人為此發生糾紛,現趁我們二人身體力行、頭腦清醒之時,特立下此遺囑。我們自愿將繼承小兒子王某庚的遺產(位于沙坪壩區某鎮某村某社)土墻房屋的全部份額遺留給孫女王某甲(大兒子王某乙子女)所有。此決定是我們夫妻二人的共同真實意思,其他人不得干涉,現將該房屋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及房屋一并交給孫女王某甲。該遺囑由王某辛、楊某某簽名并加蓋手印,同時,見證人范某某(時任某村村民委員會主任)、王某丁亦簽名,并有重慶市沙坪壩區某鎮某村村民委員會加蓋公章證明情況屬實。2005年2月13日,楊某某逝世,并于2008年1月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鳳凰派出所注銷戶口。2006年9月5日,王某辛逝世,并于2008年1月8日被重慶市公安局鳳凰派出所注銷戶口。
本院認為,王某庚去世后,遺留的位于重慶市沙坪壩區某鎮某村某組(原巴縣某鄉某村某社)的房屋(建筑面積49平方米)一處,應當由被告謝某某分割一半(即24.5平方米)以后,另一半(即24.5平方米)才屬王某庚的遺產?!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被繼承人王某庚的遺產,王某庚的父親王某辛、母親楊某某、配偶謝某某、女兒詹某均有繼承權,且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王某庚的父親王某辛、母親楊某某、配偶謝某某、女兒詹某均有繼承權,他們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本案中,王某乙兄弟姐妹6人的父親王某辛、母親楊某某立下遺囑,自愿將繼承兒子王某庚的遺產(位于沙坪壩區某鎮某村某社)土墻房屋的全部份額遺留給孫女王某甲(大兒子王某乙子女)所有,該遺囑是王某辛、楊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由當事人的簽名及蓋章,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第三人對遺囑的真實性及內容均無異議,該遺囑的真實性及法律效力本院均予以認可。二被告認為王某辛、楊某某立下的遺囑屬于偽造,卻無法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證明,且經本院釋明后,被告在規定的期限內也未申請作司法鑒定,故被告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
一、位于重慶市沙坪壩區某鎮某村某組(原巴縣某鄉某村某社)的房屋(其證號為:巴青鳳集建(91)字第4171號,建筑面積為49平方米)中的12.25平方米歸原告王某甲分得所有。
二、位于重慶市沙坪壩區某鎮某村某組(原巴縣某鄉某村某社)的房屋(其證號為:巴青鳳集建(91)字第4171號,建筑面積為49平方米)中的30.625平方米歸被告謝某某分得所有。
三、位于重慶市沙坪壩區某鎮某村某組(原巴縣某鄉某村某社)的房屋(其證號為:巴青鳳集建(91)字第4171號,建筑面積為49平方米)中的6.125平方米歸被告詹某分得所有。
案件受理費176元,減半交納88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王某甲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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