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有債務的,繼承人在可繼承遺產范圍內進行清償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案由: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王某某1、王某某3、王某、李某某、王某某2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4年11月21日,涉案當事人王*福向本案原告借款,實際領取176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在出具的借條中王*福將2400元作為利息寫入本金,并約定2015年2月21日還清,若到期未還按本金10%結息。被告王某某2當場見證,并以擔保人名義在該借條上簽名(因被告王某某2陳述并非基于自愿以擔保人名義簽名,故在簽名時故意以不真實的信息簽名)。本案原告因起訴被告王某某2時已超過保證人保證期間,故當庭放棄對王某某2的訴訟請求。2015年1月19日,涉案王*福在重慶彭水永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務工期間,因突發疾病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屬于工傷。該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彭水縣社會保障局去函,請求按工傷標準給付王*福近親屬死亡待遇?,F王*福的近親屬對其工傷賠償款并未達成分配合意,未實際分割。王*福工亡后,其后續安葬等事宜均由王某負責料理。本案被告王某某1系涉案王*福父親;被告王某(次子)、王某某3(長女)系涉案王*福與被告李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生育的子女;被告王某某系涉案王*福于2003年起婚外與被告段某某同居生活期間共同生育的子女;被告李某某系涉案王*福配偶。涉案王*福死亡后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王某某1、李某某、王某、王某某3、王某某,以上第一順位繼承人均當庭表示未實際繼承王*福死亡后遺產,但均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其遺產。以上事實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一套;有王*福出具的《借條》一張;有《彭水永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關于領取王*福死亡待遇的函》一套,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在卷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是一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關于原告訴請的借款本金。涉案當事人王*福實際借款金額為17600元,故原告訴請借款本金,本院確認為17600元。關于原告訴請借款期間利息。涉案當事人王*福在出具的借條中,自愿將2400元作為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2月21日期間的利息寫入本金中,雖該利息不能計入本金予以計算,但可以認定為當事人之間對利息進行的約定。但根據該約定所計算的利息明顯超過36%年利率的法定上線標準,且該利息涉案當事人王*福并未實際給付,故本院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根據法律規定及當事人約定,本院對原告自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2月21日期間出借本金的利息計算方式確認為:以本金176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計算。關于原告訴請逾期利息。涉案當事人在“借條”中約定:“若到期日不還按本金的10%結息”。雖該約定并未明確利息計算的期間,若認定該約定屬于月息顯然超出了法定上線的結息標準,故,本院結合案件實際,確認原告訴請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為:以本金17600為基數按年利率10%的標準計算,從2015年1月22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還清為止。二、本案第一順位的繼承人為王某某1、王某、王某某3、李某某、王某某,同時也是本案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適格主體。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故本案被告王某某1、王某、王某某3、李某某、王某某應當在繼承王*福遺產的范圍內清償原告出借的本金及利息。雖本案被告均辯稱未實際繼承涉案王*福的遺產,故請求本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院認為,被告承擔責任的前提是繼承遺產的事實,上列被告既然均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涉案王*福的遺產,故在王*福后續的遺產處置過程中,仍然是合法的繼承人。故,本院對上列被告的辯稱理由,不予支持,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1、王某、王某某3、李某某、王某某在王*??衫^承遺產范圍內已繼承財產中一次性清償原告楊某某出借的本金17600元及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2月21日止,以176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的標準支付利息;2015年2月22日至還清之日止,以176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0%的標準支付利息),限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楊某某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楊某某已預交300元),由被告王某某1、王某、王某某3、李某某、王某某在繼承王*福的遺產范圍內負擔300元。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分享到:
免責聲明
本網注明來源的轉載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本網轉載不構成廣告也未用于商業宣傳,僅僅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對其觀點或內容的真實性不作任何保證和承諾。如對本文內容存有異議或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速與重慶知名律師網聯系,本網將及時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