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案由:排除妨害糾紛
原告黃*訴被告張*、榪*赫、**公司排除妨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黃*系北碚區XX路XX號5樓的業主。張*、榪*赫于2012年11月12日共同購買位于北碚區XX路XX號4樓的房屋,并在自家外的公共平臺上搭建彩鋼棚一幅,該搭建行為未取得相關批準。張*、榪*赫搭建的彩鋼棚位于黃*家生活陽臺的下方,樓上業主丟棄的雜物時有堆積在該彩鋼棚上并產生異味。同時該彩鋼棚在黃*與對面鄰居家形成一個平臺通道,具有安全隱患。另查明,2014年3月15日和2016年10月31日,**公司兩次向張*、榪*赫戶下發了整改函,通知其盡快拆除在公共平臺上搭建的彩鋼棚。**公司亦向所在社區進行了違法建筑的上報。上述事實,有重慶市商品房產權證、現場照片、上報違法建筑信息表、整改函以及原、被告當庭陳述等證據載卷為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建設部令第110號《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裝修人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未經批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搭建建筑物、構筑物。(二)…。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力,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權益。就本案而言,張*、榪*赫在自家陽臺上方搭建彩鋼棚,屬于搭建構筑物的行為,該行為應征得相關部門的批準。同時該行為對黃*房屋的居住質量和安全造成妨礙。故對黃*的相關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公司未實施相關侵權行為,亦對張*、榪*赫搭建彩鋼棚的行為沒有過錯,對黃*的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榪*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自行拆除所搭建的彩鋼棚。
二、駁回原告黃*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80元,減半收取40元,由被告張*、榪*赫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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