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案由:恢復原狀糾紛
原告譚*貴與被告匹*英、皮*朝恢復原狀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7年3月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被告匹*英、皮*朝系同胞姐弟,與原告譚*貴相鄰居住于巫溪縣城廂鎮五新村2組,雙方因土地、房屋權屬而產生糾紛,2016年2月19日下午被告匹*英用石頭將原告譚*貴所有的坐落于巫溪縣城廂鎮五新村2組(房地籍號X)土木結構房屋屋頂瓦片砸壞,2016年2月20日原告譚*貴通過電話報警,同日,巫溪縣公安局城廂鎮第二派出所對該次糾紛進行了調解處理,后原告譚*貴雇請他人對房屋屋頂受損部位進行了修繕。2016年11月13日11時被告皮*朝與原告譚*貴妻子王國秀因土地、房屋權屬發生糾紛,被告皮*朝用石頭將原告譚*貴所有的坐落于巫溪縣城廂鎮五新村2組(房地籍號X)土木結構房屋屋頂砸壞,經公安機關調解,被告皮*朝與原告譚*貴妻子王國秀自愿達成《治安調解協議書》,后原告譚*貴雇請他人對房屋屋頂受損部位進行了修繕。
本院認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吨腥A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條規定,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本案中,坐落于巫溪縣城廂鎮五新村2組(房地籍號X)土木結構房屋系原告譚*貴所有的合法財產,應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不得侵犯、破壞,被告匹*英在2016年2月19日下午用石頭砸壞原告譚*貴所有的該房屋屋頂瓦片的行為及被告皮*朝在2016年11月13日11時用石頭砸壞原告譚*貴所有的該房屋屋頂的行為,均侵犯了原告譚*貴的合法財產權益,被告匹*英、皮*朝應當停止侵害,因此,對原告譚*貴要求被告匹*英、皮*朝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譚*貴要求被告匹*英、皮*朝連帶賠償其更換損壞的瓦片及人工費共計2450元,結合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理由及提交的證據,本院認為,被告匹*英、皮*朝各自的行為侵犯了原告譚*貴的合法財產權益,給原告譚*貴造成了一定的財產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原告譚*貴的損失。被告匹*英、皮*朝雖系同胞姐弟,但已各自成家,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但未提供足以證明該主張成立的證據,因此,本院認為,被告匹*英、皮*朝對其各自的侵權行為應各自獨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對于被告匹*英、皮*朝給原告譚*貴造成的具體損失額度,原告譚*貴主張2450元,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本院根據出庭證人的證言、受損房屋照片,結合事發地的經濟水平等實際情況,酌情認定1200元,由被告匹*英、皮*朝各自賠償600元。綜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賠償損失245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酌定1200元,由被告匹*英、皮*朝各自賠償600元;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判決如下:
一、被告匹*英、皮*朝立即停止對原告譚*貴所有的坐落于巫溪縣城廂鎮五新村2組(房地籍號X)房屋的侵害;
二、被告匹*英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譚*貴600元;
三、被告皮*朝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譚*貴600元;
四、駁回原告譚*貴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0元,由被告匹*英、皮*朝各自負擔20元。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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