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零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
案由:質押合同糾紛
原告譚*鋒訴被告張*奇質押合同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譚*鋒于2012年9月25日與**公司簽訂工礦產品買賣合同,以按揭方式購買了挖機一臺(整機編號為xcmg101502bcu1566),2013年2月1日原告譚*鋒向被告張*奇出具借條一張,約定“譚*鋒將自己所有的挖機一臺以人民幣120000元抵押給張*奇,抵押期限為2個月,在抵押期限內以外所有的債權債務、交通責任事故由譚*鋒自己承擔,與張*奇無任何關系,如譚*鋒超出抵押期限,以徐工牌挖掘機由張*奇自行處理,譚*鋒不再擁有挖掘機的所有權”。后原告將挖機交付給被告,原告約定的質押期限到期后,未償還被告借款120000元?,F原告譚*鋒質押給被告張*奇的挖機陷于墊江縣高安鎮河道中?,F原告訴訟來院,請求被告返還其挖機;并由被告賠償其損失;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相一致的的陳述及原告提交的工礦產品買賣合同、借條、照片、更正說明及被告提交的借條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譚*鋒向被告張*奇借款120000元,并將其購買的挖機質押給被告張*奇,雙方形成質押合同關系?,F原告要求解除質押合同,由被告返還挖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故首先應由其返還被告借款。被告主張首先應由原告償還借款及資金占用利息,同意解除質押合同,再由被告返還原告挖機,被告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本院應予支持。原告主張由被告賠償其損失,應在原告償還被告借款后,如被告不能返還原告挖機,給原告造成了損失,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屬另一法律關系,不宜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判決如下:
一、由原告譚*鋒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被告張*奇借款120000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2013年4月1日至判決之日的資金占用利息。
二、解除原、被告之間的質押合同。
三、由被告張*奇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原告譚*鋒挖機。
四、駁回原告譚*鋒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原、被告各負擔2150元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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