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案由:提供勞務致害責任糾紛
原告慕*均與被告杜*偉、杜*勇、陳*躍、**公司、**勞務公司提供勞務致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5年10月4日,原告在雙福建宇新時區負一樓一間正在裝修的服裝店的店面里工作時。因被告杜*偉認為原告使用了其用于工作的腳手架,雙方為此發生糾紛,在糾紛的過程中,原告從架子上落下受傷。事后,公安機關對有關人員進行了詢問,被告杜*偉的陳述內容中稱其“伸手拉架子,剛把架子拉到”。而原告在糾紛過程中,也具有諸多激化矛盾的行為。原告受傷后于當日入解放軍第三軍醫大學大坪醫院住院治療,住院20天后,于2015年10月24日出院。該院主要診斷腰2椎體骨折,其他診斷右側脛骨下段骨折、右側腓骨上段骨折、右側脛前皮膚挫傷。原告的傷情2015年11月13日經重慶市明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為:1、腰2椎體壓縮約1/3,屬X(10)級傷殘;右下肢功能障礙目前屬X(10)級傷殘。2、需后續醫療費共計約叁萬貳仟元人民幣。3、傷后需誤工時限約180天。在訴訟過程中,重慶法醫驗傷所對原告的傷情進行了重新鑒定,鑒定意見為:腰部損傷傷殘等級屬X級傷殘,右下肢傷殘等級屬X級傷殘。腰2椎體骨折內固定術后及右脛骨骨折內固定術后,內定在位,今后取出內固定物費用需人民幣壹萬陸仟元左右。在庭審過程中,被告陳*躍、杜*勇、杜*偉的特別授權代理人陳述稱被告杜*偉系被告杜*勇、陳*躍聘請的工作人員。原告慕*均因本次事故產生了如下費用:醫療費146913.47元、伙食補助費1000元、護理費2000元、交通費800元、誤工費18000元、殘疾賠償金59925.8元、鑒定費1300元、后續治療費16000元、殘疾輔助器具8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共計248019.27元。
本院認為,被告杜*偉系被告杜*勇、陳*躍聘請的工作人員,其與原告慕*均發生糾紛的原因,是與勞務密切相關的,因此,其造成原告慕*均受到損害,被告杜*勇、陳*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慕*均在糾紛過程中,未能理智對待雙方的爭議,對于其自身遭受損害具有過錯,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考量全案事實以及證據,本院確定被告杜*勇、陳*躍對原告慕*均遭受的損害承擔55%的賠償責任。被告杜*偉,對于原告受傷,具有重大過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被告**公司、**勞務公司對原告慕*均遭受損害沒有過錯,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關于本案損失的計算,醫療費對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自行墊付的醫療費以及被告墊付的醫療費以外的部分醫療費,不應計算在本案雙方承擔的范圍的問題,根據原告陳述,該部分醫療費系借支,將來還要償還,且尚無相反證據推翻該陳述,因此,本院仍將該部分費用,計入本案賠償范圍。本院以正式票據確定醫療費為146913.47元。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元,住院護理費2000元,交通費800元,殘疾賠償金59925.8元,殘疾輔助器具費80元,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的誤工費61200元(340元/天×180天),因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三年來的平均收入,本院以建筑業45987年÷365天×180天,酌情確定為22678.52元。關于鑒定費的承擔,雖然第二次鑒定對首次鑒定結論有所改變,但該改變原因并非原告造成,因此,本院確定由被告自行承擔第二次鑒定的鑒定費,而對于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100元,因重新鑒定對于后續治療費變化較大,原告應自行承擔部分鑒定費用,另外,原告在第二次鑒定時,也支付了290.8元的檢查費用,故本院對原告主張的鑒定費2100元,部分予以支持,確定為1300元。原告主張的后續治療費32000元,本院根據重新鑒定的結論,確定為16000元。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3000元,本院酌情確定為2000元。判決如下:
一、被告杜*勇、陳*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共同內賠償原告慕*均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后續治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共計135310.59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0元,實際支付原告慕*均75310.59元。
二、被告杜*勇、陳*躍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共同賠償原告慕*均精神撫慰金2000元。
三、被告杜*偉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確定的由被告杜*勇、陳*躍承擔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慕*均對被告**公司、**勞務公司的訴訟請求。
五、駁回原告慕*均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6元,減半收取818元,由原告慕*均承擔369元,由被告杜*勇、杜*偉、陳*躍承擔449元。案件受理費原告已預交818元,本院退回原告449元,被告杜*勇、杜*偉、陳*躍承擔的449元,限被告杜*勇、杜*偉、陳*躍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本院交納。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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