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一百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案由:清算責任糾紛
原告任*華與被告王*林、王*軍清算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公司于2008年9月8日依法登記成立,公司由被告王*林、王*軍2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法定代表人系王*林,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被告王*林占95%的出資,被告王*軍占5%的出資。2008年10月,原告任*華與被告方協商,向二被告開辦的**公司投入16萬元。2008年11月18日,**公司與原告任*華簽訂撤伙協議,協議約定“任*華自愿撤銷與速轉商貿合伙之協議。本著平等自愿之原則,任*華自愿將現金16萬元(大寫壹拾陸萬元整)借與速轉商貿公司合作。每年出資分紅為15%,即16萬元*15%=24000元(大寫每壹年總分紅為貳萬肆仟元整)分紅為一年結算一次。合作期限為叁年。滿兩年還其本錢的一半捌萬元整(還本之后不再分紅)叁年還其全部本錢。任*華與速轉商貿簽訂合同之后原合作合同失效。本協議從2008年11月10日生效。”該協議甲方有**公司的蓋章,被告王*林在經手人處簽名,乙方有原告任*華的簽名。2009年**公司股東會決議注銷公司,選舉被告王*林、王*軍為清算組成員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于2009年8月31日在重慶商報發布注銷公告,通知債權人、債務人于見報之日起45日內到公司辦理債權債務事宜。2009年10月9日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公司提交的清算組成員備案申請予以備案,2009年10月15日**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注銷清算報告及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等,后經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公司依法于2009年10月22日予以注銷。原告任*華于2010年10月11日前往重慶市工商行鎮管理局高新區分局查詢、復印**公司基本情況、公司章程、注銷清算報告等相關檔案材料時,知曉**公司已于2009年10月22日注銷。2013年9月5日,原告任*華以合伙協議糾紛為案由將被告王*林、王*軍訴至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申請撤訴,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奉法民初字第0269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2014年12月29日,原告任*華以清算責任糾紛為案由再次將被告王*林、王*軍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賠償原告債權本金16萬元,并給付分紅收入22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本院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應當在法律規定范圍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本案原告任*華于2010年10月11日到重慶市工商行鎮管理局高新區分局查詢、復印**公司基本情況等相關檔案材料時,便知曉**公司已于2009年10月22日注銷,此時原告任*華即應當知道在公司清算時自己作為債權人未得到清算組的書面通知,導致其未能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原告自此應當知道自己的民事權利被侵害,故應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本案原告任*華于2013年9月5日才以合伙協議糾紛為案由將被告王*林、王*軍訴至法院,其提起訴訟時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任*華現以清算責任糾紛為案由將被告王*林、王*軍訴至法院,亦早已超過訴訟時效,且原告并未舉示其他證據證明在此期間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故二被告抗辯原告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王*林、王*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自動放棄其抗辯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任*華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94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任*華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分享到:
免責聲明
本網注明來源的轉載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本網轉載不構成廣告也未用于商業宣傳,僅僅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對其觀點或內容的真實性不作任何保證和承諾。如對本文內容存有異議或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速與重慶知名律師網聯系,本網將及時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