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案由: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原告唐*學訴被告**煤礦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原案由為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本院于2015年11月作出判決,原告不服該判決,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發回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煤礦成立于1980年7月28日,系全民所有制企業。2007年9月28日因無力償還到期債務向奉節縣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奉節縣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9日宣告被告破產還債,2008年5月16日指定奉節縣煤礦破產清算組為破產管理人。唐*學曾在**煤礦工作,退休后于2011年10月10日經重慶市職業病防治院診斷為煤工塵肺病,2011年11月18日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書記載用人單位為奉節縣煤礦。后經奉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為7級。唐*學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后,作為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由于作為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基金支付項目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原告要求用人單位負擔這筆費用,于2015年1月向奉節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裁決駁回了原告的申請,原告不服仲裁裁決,向奉節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勞動者系2011年10月診斷為職業病,而《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起施行,因此本案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據此,本案原告應當享有條例所規定的相應待遇,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行政部門為保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渝辦發文件規定“用人單位按規定繳納老工傷人員統籌費用的次月起,老工傷人員發生的符合我市工傷保險政策規定和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應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待遇以及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前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文件中“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是指老工傷人員不能享受這項待遇,是指工傷基金不支付這筆費用。因為老工傷人員在工傷事故發生或者患職業病時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屬于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時發生的費用,所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不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文件的規定也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相吻合,六十二條規定應參加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綜上,本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費用,不屬于參保后新發生的費用,應由用人單位支付。對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計算標準問題,《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以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算,同時確定了下限,即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計算?!度肆Y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退休后診斷為職業病的,進一步細化規定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該意見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的細化規定,其下限仍應按條例確定。另參照《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職工退休后被診斷為職業病工傷待遇問題的通知》,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被初次診斷為職業病時養老保險待遇為計算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計算基數。本案原告自認其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工資或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月平均養老金均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因此,原告主張以診斷為職業病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并無依據,本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下限,即原告診斷為職業病時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0%,即1766.3元為基數,按13個月計算。另外,被告提到勞動者在退休前已與被告解除勞動關系,被告不應負擔其工傷保險待遇。對此本院認為,工傷認定書已經確認導致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是**煤礦,又無證據證明原告除用人單位外還從事了其他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因此,是否在退休前解除勞動關系不影響用人單位對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判決如下:
一、確認原告唐*學對被告**煤礦享有債權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2961.9元;
二、駁回原告唐*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煤礦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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