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與兩公司關于債務轉讓合同糾紛一案,看債務轉讓如何分擔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
案由:債務轉移合同糾紛
原告楊**與被告金*公司、長*公司債務轉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4年2月20日,顧某某向原告借款41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2個月,每月付息8,2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2015年3月24日,顧某某在借條上備注:已還借款壹拾壹萬元整,余下借款叁拾萬元整,月支付利息肆仟捌佰元整。2015年8月20日,原告(甲方)與被告金*公司(乙方)、長*公司(丙方)簽訂了《協議書》,約定:”一、本金及利息:甲乙雙方確定截止本協議簽訂之日止,乙方尚欠甲方借款本息人民幣30萬元整,其中本金30萬元,利息0元。二、還款計劃和方式:1、甲方同意乙方于2015年10月20日起按照甲乙雙方確定的借款本金每月不低于5%進行償還,借款本金利息按照月息0.8%計算,還款日期為次月5日前,本金還款周期為20個月,本金償還期間乙方暫不支付產生的甲方利息,乙方可以提前還款。2、2015年8月20日以前乙方欠付甲方的利息,由乙方按原借款協議計算并支付給第三人(兆*公司),2015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由乙方直接支付給甲方。3、甲方同意借款利息的結算方式根據本金的多少進行按月分段計算,并累加合計,但不進行重復計算。乙方本金支付完結后雙方確定應計利息余額,雙方簽字并進行分段支付,次月8號前(含8號)每月按利息累計額20%支付,直到利息清償完為止。三、償還資金還款來源:由長*公司所屬的子公司的所有資產及資金收入為該借款的還款擔保。五、乙方保證1、按照本協議約定時間主動償還甲方的欠款,乙方若不能按時支付當月還款即違約,違約則承擔約定月利息的雙倍支付違約金,不包含當月利息。2、若協議還款中途連續三個月不能按照約定按時進行借款本金或利息償還,甲方可申請當地法院強制執行乙方資產進行償還。八、本協議確定的未清償完的本金和利息由長*公司提供擔保。”顧某某也在《協議書》上簽名捺印。協議簽訂后,被告金*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償還了借款本金15,000元,2016年7月8日償還了借款本金3,000元,之后未再還款付息。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根據《協議書》的約定,顧某某將因民間借貸所負的30萬元債務全部轉移給被告金*公司,并取得了債權人即原告的同意,該債務轉移成立,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協議書》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原告現起訴要求被告金*公司償還借款本金282,000萬元,雖然《協議書》中約定本金的還款周期是20個月,但被告金*公司只按照約定償還了一個月的本金,屬于遲延履行協議的主要債務,故對原告楊**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長*公司辯解其保證期間已過六個月、擔保責任應予以免除,但根據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的約定,協議確定的未清償完的本金和利息由長*公司提供擔保,被告長*公司承擔的是連帶保證責任,原告起訴時,被告金*公司未清償完原告的借款本息,且借款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被告長*公司應當對被告金*公司未清償完的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長*公司作為保證人,并非共同借款人,原告請求被告長*公司共同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原告訴請的利息,其中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間利息原告主張4,800元,但《協議書》已載明金*公司截止2015年8月20日欠借款本金30萬元,利息0元,且原告無其他證據證實顧某某在2015年8月20日還欠原告利息4,800元并將該債務一并轉移給金*公司,故對原告訴請的2015年7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期間利息4,800元,本院不予支持。因《協議書》約定2015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由金*公司按照原借款協議計算直接支付給原告,故2015年8月20日至2015年10月19日期間的利息應當按照原告與顧某某2015年3月24日約定的月利率1.6%計算為9,600元,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期間的利息,以30萬元為基數按月利率0.8%的標準計算為1,200元,原告請求2015年8月21日至2015年11月4日期間利息6,000元,是對其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尊重。對2015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雙方《協議書》約定的月利率0.8%計息。原告請求被告承擔自2015年12月5日至2017年1月8日期間的違約金11,024元,經審查,原告請求的違約金額未超出雙方《協議書》中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所得金額,故本院亦予以支持。綜上,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金*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楊**償還借款本金282,000元及利息(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期間利息為6,000元;2015年11月5日至2016年7月7日期間的利息,以285,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0.8%計算;2016年7月8日之后的利息,以282,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0.8%的標準計算至本息付清時止);
二、被告長*公司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由被告金*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楊**支付違約金11,024元。
四、駁回原告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6,338元,減半收取3,169元,由被告金*公司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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