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為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而非掛靠經營,事實與根據是什么?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案由: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
原告張*超、張*波與被告潼南區**中心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后,因案件復雜,依法由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被告潼南區**中心與重慶XX有限公司、重慶XX師范學院、重慶XX大學后勤集團飲食服務中心存在事實上的蔬菜配送合同關系。2015年7月8日,被告潼南區**中心與原告張*超、張*波簽訂《掛靠經營合同書》,合同的主要內容為:“甲方:潼南區**中心,乙方:張*超,丙方:張*波。第一條,掛靠經營項目:乙方丙方以甲方名義向重慶XX有限公司(進出口加工區)、重慶XX師范學院一食堂、重慶XX大學XX校區一樓食堂等三家食堂提供蔬菜配送服務。第二條,掛靠經營方式。第三條,掛靠經營期限:經雙方商定,本次掛靠經營期限為壹年。第五條,雙方的權利義務:(一)甲方的權利義務:1.甲方有權監督乙方丙方合法經營,但不得參與和干預乙方丙方的經營管理;2.乙方丙方在以甲方名義掛靠經營時,因經營行為與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配送客戶)發生的一切法律糾紛及民事賠償后果均由乙方丙方承擔。(二)乙方丙方的權利義務:經營上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第七條,違約責任:本合同期內,任何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并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9萬元經營權轉讓費,并以被告名義向重慶XX有限公司、重慶XX大學XX校區食堂配送蔬菜。重慶XX師范學院以被告從2015年5月27日起明顯出現蔬菜以次充好、配送時間晚點和配送數量時多時少等配送質量問題,經多次溝通敦促整改但問題始終未解決為由,決定于2015年9月2日,終止與被告的蔬菜配送業務;重慶XX大學后勤集團飲食服務中心以2015年12月25日被告未在規定時間向該校XX校區食堂配送蔬菜,造成經濟損失和惡性影響為由,決定取締被告的配送資格;重慶XX有限公司以配送距離及配送價格等多方面因素影響為由,2016年3月11日后就近選擇配送單位進行配送。原告以被告未取得上述三家單位蔬菜配送經營權,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訴至本院,請求如訴稱。
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被告與案外人重慶XX有限公司、重慶XX師范學院、重慶XX大學后勤集團飲食服務中心存在事實上的蔬菜配送合同關系,原、被告雙方雖簽訂的是掛靠經營合同書,但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支付10萬元作為被告向原告轉讓XX有限公司(進出口加工區)、重慶XX師范學院一食堂和重慶XX大學實業開發公司XX湖一樓食堂等三家食堂的經營權轉讓費用,合同核心內容的實質是被告將其對上述三家單位的蔬菜配送經營權轉讓給原告,因雙方約定原告以被告的名義對上述三家單位配送蔬菜,故該合同系原、被告雙方之間形成的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對案外人上述三家單位沒有約束力,故對于被告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合同應為掛靠經營合同,并非債權債務概括轉移合同的辯稱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因合同約定的掛靠經營期限為1年,即從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現該合同的履行期已屆滿,合同的權利義務已經終止,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解除與被告簽訂的掛靠經營合同的訴訟請求不再予以評判。被告辯稱,合同簽訂后,原告確以被告的名義向案外人上述三家單位提供了蔬菜配送服務,原告在庭審中陳述,原告未對重慶XX師范學院一食堂提供蔬菜配送,因被告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原告以被告的名義實際對重慶XX師范學院一食堂提供了蔬菜配送,故本院對原告以被告的名義對重慶XX師范學院一食堂提供了蔬菜配送的事實不予確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內,案外人上述三家單位相繼終止與被告的蔬菜配送經營合同關系,致使原、被告之間的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其中因案外人上述三家單位的原因導致違約給原告造成損失的,應由被告承擔違約責任;因原告自身原因導致違約給自己造成損失的,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責任。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合同無法履行受到的其他損失,故本院認定原告受到的損失即為轉讓費。雙方約定對案外人上述三家單位蔬菜配送經營權的轉讓費共計10萬元,因雙方未明確案外人上述三家單位蔬菜配送經營權轉讓費各自具體數額,故三家單位的蔬菜配送經營權轉讓費平均分攤為33333元。在合同期限屆滿前,原告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案外人重慶XX大學后勤集團飲食服務中心終止與被告的蔬菜配送合同關系,原告的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故被告應收重慶XX大學蔬菜配送經營權的轉讓費為33333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尚未履行合同,案外人重慶XX師范學院即終止了與被告的蔬菜配送合同關系,原告受到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故被告不應收取重慶XX師范學院蔬菜配送經營權的轉讓費;在合同期限屆滿前,重慶XX有限公司因其自身原因終止了與被告的蔬菜配送合同關系,原告因此受到的損失應由被告承擔,原告已經履行合同的時間為8個月零10天,占合同期限12個月的比例為70%,余下30%合同期的損失由被告承擔,故被告應收重慶XX有限公司蔬菜配送經營權的轉讓費為23333元。綜上,被告應收案外人上述三家單位蔬菜配送經營權的轉讓費共計56666元。原告在庭審中陳述,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萬元轉讓費,其中8萬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條證明,1萬元是原告通過手機支付寶向被告支付,另1萬元是現金交付,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庭審中陳述,其只收到出具了收條的8萬元及通過手機支付寶轉賬的1萬元,對于現金交付的1萬元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向被告現金交付了1萬元的事實,故本院認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轉讓費為9萬元??鄢桓鎽杖〉霓D讓費56666元,故被告應當向原告返還轉讓費為33334元。綜上,判決如下:
一、被告潼南區**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張*超、張*波返還轉讓費33334元。
二、駁回原告張*超、張*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33元,由被告潼南區**中心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分享到:
免責聲明
本網注明來源的轉載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本網轉載不構成廣告也未用于商業宣傳,僅僅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對其觀點或內容的真實性不作任何保證和承諾。如對本文內容存有異議或涉及版權等權利問題,請相關權利人根據網站上的聯系方式速與重慶知名律師網聯系,本網將及時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