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七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案由: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公司與被告蘭花**公司試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4年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2年3月17日,原告**公司(乙方)與被告蘭花**公司(甲方)簽訂《產品試用協議》。載明:“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互惠互利的原則,就乙方提供石墨熱場給甲方試用的一系列合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一、試用產品及要求:1、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圖紙和材質的要求進行試用產品報價;2、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圖紙和材質要求加工整套石墨熱場給甲方試用;3、乙方提供的產品材質符合乙方公司所報材質,并提供相應的材料品質證明;4、乙方提供的產品必須滿足甲方的爐次要求,并在外觀驗收合格后開始試用。二、甲方的權利及義務:1、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供產品提出改進要求;2、甲方按固定的流程,正確使用石墨件,保證無人為的損壞造成的使用壽命與事實不符的情況;3、甲方有義務出具驗收報告:外觀、材質、使用效果等;4、甲方接受乙方的建議及合適的指導;三、乙方的權利及義務:1、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后15天內提供合格的產品供甲方試用;2、乙方提供的產品滿足約定的質量要求;3、乙方可以指導甲方石墨件的試用;4、收到合格驗收單以后視為合格的采購廠商;四、試用進行和結束約定:1、試用過程中出現因為石墨件質量問題造成甲方的損失由乙方負責全額賠償;2、試用過程中,產品權屬于乙方,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用于試用的其他任何途徑,如轉借、出租、或贈與他人等行為;五、其他約定1、以上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2、以上協議不得透露給第三方公司知曉,否則本協議立即中止;3、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產品試用協議》簽訂后,原告對約定試用產品價款向被告報價為84120元,并約定付款方式為:預付20%,發貨前付60%,余款20%貨到45天內付清。2012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供協議約定試用產品石墨熱場件,其中包括規格為D471×279.5的18#內導流筒1只,D471×300的18#外導流筒1只,D573.5×640的18#加熱器1只,D496×327的18#三瓣坩堝1只,D134×175的18#中軸護套1只,D790×10的18#上保溫蓋1只,D670×33的18#下保溫蓋1只,D204×840的18#托桿1只,D375×120.24的18#坩堝托盤1只,D630×200的18#上保溫筒1只,D630×180的18#爐底保溫筒1只,D630×15的18#爐底護盤1只,D630×293.5的18#保溫筒中、下2只,D80×107(M40×3)的18#電極螺栓2只,D136×170的18#電極護套2只。被告收到該整套石墨熱場件后,至今未向原告提出產品質量異議,也未向原告出具外觀、材質、使用效果等的驗收報告、合格驗收單及支付貨款。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12年3月17日簽訂的《產品試用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其合法有效,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懂a品試用協議》簽訂后,原告向被告進行了報價,并按約定向被告提供了試用產品石墨熱場件,故被告也應按協議約定向原告出具外觀、材質、使用效果等的驗收報告和產品是否合格驗收單,而其至今未出具,也未提出質量異議,且在原告向其催要貨款至今,也未對是否購買該試用產品作表示,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七十條“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出賣人確定。”第一百七十一條“試用買賣的買賣人在試用期內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規定,應視為被告已購買該產品,原告請求被告按其提供的報價單支付貨款8412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對原告請求被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年利率6.15%支付該貨款從2012年4月30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資金占用損失8622.3元,因原告向被告報價時已載明了試用產品付款期限,而被告在該期限內也未明確表示不購買該產品,故原告請求其支付該貨款資金占用損失本院予以支持,結合報價單載明的最后付款期限和原告于2012年3月29日向被告提供試用產品石墨熱場件情況,被告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原告該貨款84120元從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資金占用損失。判決如下:
一、被告蘭花**公司支付原告**公司貨款84120元。
二、被告蘭花**公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上列貨款84120元從2012年5月15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資金占用損失。
三、駁回原告**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上列被告蘭花**公司應履行義務,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19元,因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減半收取1059.5元,由被告蘭花**公司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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