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
案由:網絡購物合同糾紛
原告張**與被告何**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獨任審理。后因被告何**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需采用公告方式送達,本案于2016年8月22日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張**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返還票款4500元,并支付違約金1350元(2015年6月-2015年11月);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何**系百度“G-dragon吧”(以下簡稱“龍吧”)管理層成員之一,韓國藝人團體“BIGBANG”計劃于2015年6月在上海舉行演唱會,龍吧管理層于2015年3月在龍吧發布公告,稱可通過內部渠道獲得大量門票出售給本吧會員。2015年3月被告何**在淘寶網上發出售票邀約,原告于2015年3月29日通過電子支付平臺向被告支付票款4500元,2015年6月,被告在龍吧發布公告,稱已無法如期出票。原告遂與被告交涉退款事宜,但被告拒絕退款。被告何**未作答辯。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29日、4月12日、5月15日、5月24日,原告通過淘寶網購物平臺“百度權志龍吧淘寶店”向被告購買韓國藝人團體BIGBANG于2015年6月20日在上海舉辦演唱會的門票,并通過支付寶向被告支付了票款4500元。后被告未按約向原告交付門票,原告訴至法院。以上事實有訂單截圖、支付寶交易電子回單及原告的當庭陳述等在卷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舉示的訂單截圖、支付寶交易電子回單等證據能夠證明原、被告之間成立網絡購物合同關系,其實質為買賣合同,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約定全面履行。原告向被告支付票款后,被告應當按約交付門票,被告未即時交付門票已經構成違約,由于所購門票具有時效性,被告在不能交付門票的情況下應當即時退還票款,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票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并未舉示證據證明原、被告雙方關于違約金的約定,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何**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退還原告張**門票款4500元。
二、駁回原告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何**承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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