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八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案由: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
原告騰*公司訴被告力*公司、第三人**委員會會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第三人**委員會會原為重慶市九龍坡區石橋鎮高廟村村民委員會。被告力*公司于2012年10月8日取得房地產開發三級資質。重慶市高新區將位于九龍坡區石新路158號的60畝開發用地(大楊石組團G13-9/01號地塊)劃給重慶市九龍坡區石橋鎮高廟村民委員會(現為第三人**委員會)的村集體經濟發展用地。2003年2月8日,重慶市九龍坡區石橋鎮高廟村村民委員會作為甲方與被告力*公司(乙方)簽訂《聯合開發協議書》,主要約定:按甲方提供上述地塊土地使用權、乙方提供建設資金的基本方式在上述地塊上開發“巴山建材城”項目;簽訂該協議后甲方自負費用向地塊所在地的國土部門申辦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將國土證辦至乙方名下;地塊范圍內的全部拆遷安置補償事務和費用,由甲方負責;該項目的立項、規劃、報建等各項建設手續,由雙方共同辦理,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承擔;聯合開發建成的房屋,甲方享有門面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積30000平方米,其余的全部房屋歸乙方所有。甲方分得的房屋的具體位置,待工程設計方案審批通過后,由甲、乙雙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之后,雙方以被告力*公司名義實施了該項目的聯合開發。2005年5月10日,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向重慶市土地交易中心作出的《關于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關于高廟村60畝發展用地土地出讓綜合價金支付情況的函》(渝國土房管高新函[2005]23號),載明:“經渝地交易出[2005]54號掛牌出讓給高廟村所屬力*公司,獲得大楊石組團G13-9/01地塊(公告編號為05017號),力*公司已向土地交易中心繳納土地出讓綜合價金3308.551萬元,該宗地征地成本費3698.875萬元,該費用已與集體資產補償抵扣。因此,高廟村所屬力*公司已不再交付3698.875萬元征地成本費。”此函確認了被告力*公司獲得了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且用第三人**委員會集體資產補償抵扣了該宗地征地成本費3698.875萬元。第三人**委員會所屬重慶渝橋經濟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受第三人**委員會委托代第三人**委員會分別于2005年5月24日、2005年6月10日向被告力*公司轉款135.57222萬元和3187.26萬元,用于支付土地出讓金。
本院認為,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被告力*公司在2012年10月8日經批準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資質等級三級,可以承擔本案項目的開發。故被告力*公司與第三人**委員會之間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2016年3月16日,第三人**委員會將其在上述《聯合開發協議書》項下的權利義務轉讓給原告騰*公司,并通知了被告力*公司,被告力*公司予以認可。因此,原告騰*公司取得《聯合開發協議書》中甲方享有的權利。后原告騰*公司與被告力*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根據《聯合開發協議書》簽訂《關于的補充協議》,約定雙方在2016年4月21日前將九龍坡區石新路158號附25號至附2××號房屋產權辦理在原告騰*公司名下。因此,被告力*公司應履行上述協議義務即協助原告騰*公司辦理九龍坡區石新路158號附25號至附2××號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故對原告騰*公司請求被告力*公司協助將位于九龍坡區石橋鋪街道石新路158號附25號至附2××號(產權證號:1××號房地證2014字第003882號項下的附25號至2××號)過戶到原告騰*公司名下,本院予以支持。判決如下:
被告力*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協助原告騰*公司將位于九龍坡區石橋鋪街道石新路158號附25號至2××號(產權證號:1××號房地證2014字第003882號項下的附25號至2××號)房屋過戶到原告騰*公司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費40元,由原告騰*公司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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