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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豪承諾:每案必議第299期】田某受賄案、陸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陳某販毒案、石某販毒案袁某故意傷害致死案、錢某販毒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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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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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每案必議案例討論會是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獨創的一個品牌活動,即每周五下午召開會議,提交所有在辦案件,并由全體律師進行討論,共同形成辯護意見的一項工作制度。每案必議討論會自2012年以來,迄今已開展了298期,累計討論過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云南強奸殺人李昌奎案、劉漢劉維全國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經過討論后形成的辯護意見還多次被《刑事審判參考》收錄,以供各地法院參考。
       2015年4月23日下午,智豪所第299期每案必議討論會一如既往的召開,律師們共提交了6件案件進行討論,本次討論會由智豪所專家教授陳偉律師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田某受賄案,公訴機關指控田某作為國家工作人員違規與他人合伙經商,收受干股進行分紅,涉嫌受賄罪。但律師們通過討論認為,本案中田某雖為國家工作人員,但與他人合伙經商過程中并未利用職務之便,不符合受賄罪的要件,同時田某在合伙經商時進行了出資,其所得的股份并非檢方指控的干股,因而田某也不符合收受他人財物的要件,建議主辦律師進行無罪辯護。
       第二件案件是陸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本案中,涉案公司下設數個分公司,總公司要求分公司以投資返利的形式向社會公開吸收“投資資金”,陸某作為其中一個分公司的負責人,帶領該分公司吸收數百萬元存款。律師們對本案討論后認為,1.本案是單位犯罪,不是自然人犯罪;2.雖然是單位犯罪,但本案應當區分主從犯,陸某的一切行為均需聽從總公司的命令,因而應為從犯;3.陸某接到電話通知后即主動去接受調查,應當認定為自首。
第三件案件是陳某販毒案,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存在刑訊逼供的嫌疑,如何成功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承辦律師在會上出示了可以證明陳某身體受傷的照片、錄像以及陳某的自述書。經過律師們的討論,建議承辦律師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1.申請公安偵查人員、醫生出庭作證;2.申請法院調取入所體檢照片;3.著重查閱偵查機關在傳喚等強制措施方面是否還有違法程序。
        第四件案件是石某販毒案,本案的基本案情是,公安指使2個社會人員向石某提出能否贈送些毒品,石某同意后,其中一人又給錢給石某,石某被動接受。因而本案中存在的問題是,石某是否構成販賣毒品罪、本案又是否存在犯意引誘。律師們圍繞這兩個問題進行了討論,認為石某即使是被動接受,但對受財不持反對態度,應認為有販賣故意,但該故意是在他人引誘下產生的,是犯意引誘。因而建議承辦律師以此為切入點進行辯護。
        第五件案件是袁某故意傷害致死案,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起因是袁某與同伴與被害人發生糾紛后,袁某同伴持刀捅死被害人。律師們討論提出以下辯護方向供承辦律師參考,1.本案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理論中的實行過限,即在結果加重犯中,一人只有輕傷故意時,其對同伴傷害致死的死亡結果是否應當負責。2.本案中應當區分主從犯,袁某并非直接致死人,應是從犯;3.袁某愿意賠償,是否能夠取得諒解。
       第六件案件是錢某販毒案,本案的爭議點在于,錢某供述自己只是在提供毒品的上家與購買毒品的下家之間居間介紹,而錢某的同案犯則供述二人是共同去販賣毒品,那么,錢某的行為如何認定?律師們經過討論認為,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將錢某的行為認定為居間介紹行為而非獨立販賣行為。
      在會議的最后,智豪律師們不僅對案件進行了討論,還將本次討論的案件所反映的問題提升到了理論高度,提煉了以下三個問題以求同行指教:1.單位犯罪中是否區分主從犯,何時區分又如何區分主從犯?2.收到偵查機關電話通知去接受調查,但未說明調查事項而主動前往的,能否認定為自首?3.結果加重犯中是否存在實行過限?即在結果加重犯(如故意傷害致死)的共同犯罪中,一人只有基本行為的故意,是否應對同案犯造成的加重結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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