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每案必議案例討論會是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獨創的一個品牌活動,即每周五下午召開會議,提交所有在辦案件,并由全體律師進行討論,共同形成辯護意見的一項工作制度。每案必議討論會自2009年以來,迄今已開展了302期,累計討論過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慶不雅視頻趙紅霞案、云南強奸殺人李昌奎案、劉漢劉維全國特大涉黑系列案件等,經過討論后形成的辯護意見還多次被《刑事審判參考》收錄,以供各地法院參考。
2015年5月22號,每案必議團隊討論會一如既往、如期召開,根據律師們提交申請的情況來看,共有4件案例需要討論。本次會議由智豪所陳啟建律師主持。
第一件案件是耿某等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本案的起因是,耿某所在的煤礦出現瓦斯爆炸,致多人重傷、死亡,調查組認定最大可能是煤礦自燃引起瓦斯爆炸,而耿某等人管理失責是導致煤礦自然的重要原因。
采煤行業是典型的技術性行業,為了熟悉煤礦的技術方式和運作流程,更好的把握案情、形成辯護思路,我所特邀請兩名采煤行業的工程師、專家與會為律師們講解煤礦相關專業術語和技術性知識。
通過專家們三個多小時深入淺出的講解,律師們明晰了本案的技術問題,找準了辯護思路,經過討論后形成以下辯護意見:1.調查組將煤礦自燃認定為引起瓦斯爆炸的“最大可能原因”,這本身是模棱兩可的判斷,意味著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引起了瓦斯爆炸;即使是煤礦自燃引起了瓦斯爆炸,但由于該自燃日期遠遠未達到煤礦開采前委托專家鑒定的最短自燃日期,耿某等人缺乏預見的可能性,應認定為意外事件;3.調查組認定耿某等人管理失責的證據并不充分,不排除基層工作人員誤報、謊報預防性措施已到位的可能。
第二件案件是賈某涉嫌職務侵占罪、貪污罪一案。在本案中,賈某作為公司庫管員,在公司從中外合資企業變更為全資國有公司期間,伙同買方以多拉貨、少入賬的形式非法獲取公司財物。偵查機關以賈某涉嫌職務侵占罪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則另追加貪污罪,變更為以職務侵占罪和貪污罪兩罪提起公訴。律師們經過討論后認為,從賈某實行行為的節點來看,賈某的行為是連續性的單一行為,只涉嫌一罪,而不是控方指控的數罪。同時,律師們還認為,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確實是個難題,但是賈某作為公司庫管員,即使是國有公司,也不能當然認為其為國家工作人員,而應按照其行為是否具有職務性進行判斷。本案中,賈某與公司簽訂的是勞務合同,對公司財物的管理并非是職務性管理,而是勞務性管理,不應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第三件案件和第四件案件是我所律師近日成功辯護的兩起案件,在會議上組織全體律師學習總結。這兩起案件均是二審案件,其中第三起案件一審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張某判處拘役6個月,二審庭審中,我所律師作為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節、主觀惡性小、罪行較輕、贓款已全部退還、已繳納罰金、有悔罪表現,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建議二審法院對其宣告緩刑。最終二審法院完全采納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對被告人宣告緩刑1年!
第四起案件中,一審以貪污罪對被告人田某判處10年有期徒刑,二審中智豪律師作為辯護人提出,被告人所在單位為國家出資企業,一審認定其為國有企業有誤;被告人勸說、規勸受賄人自首,應認定為立功。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將貪污罪變更為職務侵占罪,刑期從10年直降為1年半!
與會律師們深入學習和研討了這兩起案件的辯護意見,分析、總結了這兩起案件成功辯護的經驗,指出在辦理類似的案件時,應以這兩起案件的辯護意見為參照,既要努力收集每一項對當事人有利的事實和證據,又要學會從常人難以想到的角度進行思考和辯護。具體而言,在進行緩刑辯護時,應當如第三起案件一樣,盡全力收集、舉證所有能夠證明當事人罪輕、有悔罪表現等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證據;再如,在進行罪輕辯護時,應學習第四起案件中從被告人規勸他人自首的行為屬于“具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應當認定為立功的辯護角度,將對當事人有利的情節與法律規定和相關法理、情理相結合以說服法官。智豪律師相信,只有對每一起案件尤其是成功辯護的案例進行深入總結、學習,才能不斷提升專業技能和辯護技巧,以利于未來能夠辯護更多的成功案例!
團隊討論參加人員:
專家團隊:
陳偉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刑法學博士、博士后
付其運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
初紅漫 重慶工商大學刑法學博士
鄧多文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博士、博士后,重慶文理學院法學副教授
刑辯精英團隊:
張智勇 張軍 余華賓 陳文遠 石宗初 羅林 段文彬 朱凱來 彭軼平 白剛 馬選剛 張俊 汪華勇 熊杰 唐華 劉珺 陳靜郭亦菲 鄧曉琴 陳啟建 陳吳殳
秦亞 劉杏華 唐力 袁梅 楊瑩 劉源圓 賀琳
劉靜靜 瞿宜橋 王秀苗 張公典 卓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