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案由: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原告陳*訴被告彭**企業出售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5年5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4年5月24日,原告與被告就**茶館的經營權簽署了《轉讓協議》,約定原告將茶館除房屋結構外的裝飾、裝潢、電器、桌椅、茶具等所有物品轉讓給被告,原告有義務協助被告辦理工商、稅務、衛生許可證等證照的過戶或變更。轉讓費29萬元,被告已預付2萬元定金,余款簽訂合同后一次性付清。合同在被告付清轉讓費用后生效。協議簽訂后,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合計24萬元(含定金2萬元)。2014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載明“欠陳*茶樓轉讓費伍萬元整,在茶樓營業執照辦理完成后還清剩余伍萬元整。欠款人彭**”。后原告將**茶館在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了注銷手續,并將相關消防資料交給了被告經營的“桃樹下”茶樓經理夏宇。庭審中原告自愿放棄請求被告支付滯納金的訴訟請求。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到庭陳述及原告提交的《轉讓協議》、欠條、《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稅務事項通知書》、《重慶市組織機構代碼廢置通知單》、收條等經庭審質證的證據在卷為憑,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了茶館轉讓協議,協議載明茶館經營權轉讓價格為29萬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認可欠原告轉讓費5萬元,在茶樓營業執照辦理完成后還清?,F被告已完成了茶樓營業執照的變更手續,已經開始實際經營茶館,被告承諾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故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關于被告請求的欠款利息,2014年6月9日為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之日,但此時付款條件尚未成就。本院認為從原告起訴之日起算利息為宜,對超過部分的利息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彭**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陳*支付欠款50000元;
二、被告彭**向原告陳*支付欠款逾期利息(以欠款50000元為基數,從2015年4月3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欠款付清時止);
三、駁回原告陳*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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