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案由: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原告(反訴被告)**磚廠訴被告(反訴原告)段**、被告(反訴原告)周**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8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2014年9月9日,**磚廠(發包方)與段**(承包方)雙方簽訂了《承包協議》,該協議約定由段**承包經營**磚廠,承包期間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同時約定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不交納承包費,從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段**需交納承包費399999元,每月1日交納33333元。該筆承包費通過轉賬方式交至甲方代表劉漢中中國農業銀行賬戶中。協議還約定段**要承擔2014年8月31日前的債務及承包期間的一切債務。協議還就違約責任等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段**、周**在協議落款處乙方簽字捺印,甲方法人代表劉漢中簽字捺印。同年10月13日,段**出具收條,載明收到鄧奇磚廠應付款184275元。2014年8月31日,鄧奇、段**就**磚廠原材料、庫存磚進行清點并辦理了移交。同年9月20日,雙方辦理了磚廠移交手續,并出具移交清單及煤夾票欠款移交清單。其中,移交清單共分列15小項,主要內容為工商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磚廠公章等證照(其中未有采礦許可證)及氧氣瓶、推土機等生產設備。煤夾票欠款移交清單則列明所欠金額具體分項,清單上金額合計為307550元。移交人鄧奇,接收人為磚廠會計盛興源。2015年6月25日,段**向**磚廠出具解除通知書,主要內容為因東興鎮東興社區同興移民場斷道施工導致車輛無法通行,不能正常經營,書面通知**磚廠解除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同年7月4日,**磚廠向段**出具告知書,主要內容為不同意解除與段**簽訂的承包協議。2016年3月4日,段**與**磚廠辦理了移交手續,其中移交清單中列明了工商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磚廠公章等證照(未列采礦許可證)及氧氣瓶、推土機等生產設備及資料。同時,出具了底貨清單(共4頁),包含皮帶輪、軸承、磚粉等生產資料。移交人段**,接收人鄧奇。同年3月9日,段**出具承諾書,主要內容為段**在經營**磚廠期間產生的債務由段**全部負責。另查明,**磚廠于2013年4月19日辦理了采礦許可證,證書上記載有效期為一年,自2013年4月19日至2014年4月19日,有效期屆滿后,**磚廠未辦理新的采礦許可證。
本院認為,首先,本案中本訴與反訴最大的爭議焦點在于**磚廠的《采礦許可證》是否影響段**、周**與**磚廠簽訂的《承包協議》的合同效力及履行問題。通過庭審質證及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段**在與**磚廠簽訂《承包協議》的時候是知道**磚廠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間已過且在簽訂合同時是沒有《采礦許可證》的事實,但這并不影響合同效力的審查,從《承包協議》通篇內容來看,其約定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事項,合法有效。故對于反訴原告請求認定《承包協議》無效的訴求,不予支持。其次,本案中,《承包協議》合法有效,作為**磚廠的承包者段**,在合同約定的承包費繳納期間,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繳納承包費,不僅是作為遵守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方式,更是作為公平誠信的民法原則的基本體現。**磚廠與段**在2016年3月4日辦理了磚廠移交手續,以事實方式解除了《承包協議》。該協議在法律意義上終止了。那么,對于合同存續期間未履行完畢的義務,雙方應及時履行完畢。因此,對于本訴原告要求本訴被告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4日期間的承包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具體金額,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本院認為應從2016年3月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6個月期貸款基站利率計算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為止。本案中,對于反訴原告要求反訴被告退還反訴原告在承包期間支付的**磚廠欠款134512元,是基于反訴原告認為《承包協議》無效而認定的,因本院在前文評述中已認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合同雙方應充分遵照執行,故依法不予支持此項訴請。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段**、被告(反訴原告)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反訴被告)**磚廠承包費67741.25元,并從2016年3月5日起以67741.25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6個月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資金占用損失至付清為止;
二、駁回原告(反訴被告)**磚廠其他訴訟請求;
三、駁回被告(反訴原告)段**、被告(反訴原告)周**反訴請求。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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