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案由: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
原告陳*與被告馬*德合伙企業財產份額轉讓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原告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馬*德無條件履行《重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資額轉讓協議》及《重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股份轉讓補充協議》,立即支付原告股份轉讓本金40400元及利息3340元。事實及理由:原告與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簽訂了《重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資額轉讓協議》及《重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股份轉讓補充協議》,約定了2017年1月15日被告履行相關協議支付原告股份轉讓款40400元及利息3340元(利息自甲方離職之日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按月息2%計算)。2016年9月26日在九龍坡工商局對重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公司進行了工商資料變更,原告配合被告完成了股權變更事宜,原告按照協議完全履行了相關職責,但是被告至今都未支付股份轉讓款給原告,并且多次協商無果,懇請法院依法判決。為證明上述主張,原告陳*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材料:1、重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資額轉讓協議。2、重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股份轉讓補充協議。證明原告按照協議完全履行了相關職責,但是被告至今都未支付股份轉讓款給原告。上述證據經當庭出示,本院審核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形式、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馬*德承認陳*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故本院對陳*所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陳*與馬*德簽訂的重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出資額轉讓協議及重慶**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股份轉讓補充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馬*德應當按照約定按時支付陳*股份轉讓款及利息,其未支付的行為屬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F陳*請求馬*德立即支付股份轉讓款40400元及以利息3340元的請求,本院予以主張。判決如下:
被告馬*德在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陳*股份轉讓款40400元及以利息334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94元,減半收取計447元,由被告馬*德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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