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案由:公司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糾紛
原告李*訴被告**公司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判決書內容:
本院查明如下事實,1997年,原**公司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對公司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時,將公司的資產進行了量化,量化資產比例根據工齡的長短分三個段次執行?!墩J購、量化股花名冊》載明:有87名股東工齡在15年及以下(含15年),每名股東的股份金額為1600元;78名股東工齡在16年至28年,每名股東的股份金額為2700元;8名股東工齡在31年以上,每名股東的股份金額為3500元。多數股東在《認購、量化股花名冊》簽字確認,并向公司財務履行繳款義務?!豆蓶|花名冊》載明:第一段工齡15年以下(含15年)是1800元;第二段工齡16年以上至30年以下(含30年)是2700元;第三段工齡31年以上的是3600元。67名股東每名股東股份金額是1800元;52名股東每名股東股份金額是2700元;3名股東每名股東股份金額是3600元;還有15名股東享受職務配股待遇。137名股東在《股東花名冊》簽名確認。**公司總股金417600元被137名股東認購、量化完畢。根據原告的工齡結合工齡段所享有的股份金額確定原告的股份金額是2700元。在改制時,被告對職工購買股份的政策及會議精神進行宣傳、公示等證據保管不善。**公司的改制方案是經過上級批準后實施的,符合改制精神。**公司在改制后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和有關規定向股東分配紅利。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公司在實施改制的過程中對職工購買股份的政策及會議精神進行宣傳、公示等相關證據的保管不善,雖然存在一定的管理瑕疵,但是,被告**公司的改制方案是經過上級批準后實施的,符合改制精神。原告的股份金額是2700元,**公司沒有侵害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在舉證期限內所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自己的股份金額是3600元,故原告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本院對原告李*請求確認被告**公司對其恢復3600元股份金額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李*的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80元,由原告李*負擔。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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